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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红,被告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接受朋友刘某某的提议,由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下线在本市澄潭江镇自来水公司宿舍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刘某某报单,刘某某承诺按投注金额的10%向被告人周某某支付报酬。商定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接受当地码民徐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詹某某、缪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唐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杨某某、黄某某、陶某丙、徐某、李某甲、曾某、陶某丁、何某某、李某乙、兰某某、陶某A、张某A、张某B、陶某B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外,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周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备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周某某记账本及其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詹某某、缪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唐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杨某某、黄某某、陶某丙、徐某、李某甲、曾某、陶某丁、何某某、李某乙、兰某某、陶某A、张某A、张某B、陶某B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所在基层组织亦证实对被告人周某某具备监管帮教条件,故可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