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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晓红不予立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何留梁,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父。一般代理。上诉人何晓红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立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晓红起诉要求恢复其中级职称的诉求,属于企业学校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叶乃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冀雅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