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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新有与陈红红、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武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有,陈红红,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武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德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新有。被告陈红红,驾驶“蒙A×××××、蒙A×××××挂”号重型半挂车。被告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武川分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耗赖乡人民政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德营销服务部,住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同舟广场西北角。原告刘新有诉被告陈红红、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武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案件顺利执行。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红红驾驶的“蒙A×××××、蒙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红红驾驶的“蒙A×××××、蒙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