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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苏洪省与张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省,张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苏洪省。被告张灿光。原告苏洪省与被告张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洪省诉称,2013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承诺二个月归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苏洪省提起诉讼,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债权人为赵翠翠,并非本案原告苏洪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洪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