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巩红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巩红军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托里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多兰别克·马合买提,男,1964年10月07日出生,哈萨克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托里县阿合别里斗乡派出所,现住托里县。辩护人马原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红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托里县城镇派出所,现住托里县。托里县人民法院审理托里县人民检���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巩红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托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巩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塔刑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将本案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托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托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巩红军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指派检察员安建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红军、多兰别克·马合买提及其辩护人马原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诉讼程��相关规定以及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托里县人民法院(2014)托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岩代理审判员 阿热阿依代理审判员 孔 国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茜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