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田某被告:乔某原告田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田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9日生女儿乔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现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乔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有栾城区王家庄村征地补偿款4万元,要求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为:2009年1月15日栾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用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乔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和子女情况属实。征地补偿款4万元属实,但为家庭共同财产。另有银行存款40万元,存在原告名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不发表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9日生女儿乔某,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征地补偿款4万元,被告辩称,上述4万元是家庭共同财产,另夫妻共同财产还有银行存款40万元,存于原告名下。原告称银行存款只有20万元,并出借给朋友唐晓凯。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双方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多关心对方,多交流、多沟通,互相尊重,和谐相处,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出发,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双方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