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俎跃伟与李永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跃伟,李永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俎跃伟,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永敢,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俎跃伟诉被告李永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俎跃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俎跃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俎跃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杜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