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文祥与李峰、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祥,李峰,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东。上诉人刘文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