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丽诉张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李卓,张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苏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卓,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丽与被告李卓、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丽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丽负担。审 判 长 汤 丹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