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57-2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月向本院执行机构移送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王超缴纳人民币五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超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王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超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科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