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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秦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安县兴丰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1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贾建国,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XX认识了何XX的外甥蔡X,与蔡X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取得蔡X小姨何XX的信任,李XX以给何XX调动工作为由,先后骗取何XX92000元现金。公诉机关为举证证明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XX的供述,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人蔡建文、蔡X、蔡永发、何红彦的证言,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汇款收据及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秦安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提取笔录,书写调动何XX工作的打印纸一张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辩称:自己与蔡X合谋诈骗何XX,给何XX打电话、发短信的是蔡X。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愿意进行经济赔偿,请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系秦安县兴丰乡人,无正当职业。2014年五六月份,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认识蔡X,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被告人李XX在和蔡X交往过程中,曾去过蔡X家十余次,李XX向蔡X及其家人虚构其在省卫生厅上班,祖父为兰州军区管理后勤的工作人员,其认识省委主要领导及省卫生厅厅长,以骗取蔡X及家人的信任。蔡X小姨何XX遂向李XX提出帮自己调动工作的请求,被告人李XX谎称找认识的领导询问。期间,李XX告知蔡X其将她的工作调动到了兰州市药监局,10月份上班。蔡X将该消息告知其家人及被害人何XX。2014年11月份左右,李XX和蔡X陪同蔡X母亲何甲X及何XX到兰州看病,李XX外出一趟返回时告知蔡X及何XX,自己在兰州西太华商场遇见省委领导,将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告诉了领导,并向何XX表示调动工作的事情有了着落。两三天后,李XX通过蔡X联系到被害人何XX,以调动工作为由向何XX索要人民币62000元。何XX于2015年1月8日在秦安县通过银行转账将62000元转入蔡X的农业银行账户,后李XX将钱取出并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内。李XX从中取出部分钱款交给蔡X,作为蔡X在兰州市药监局工作的工资,试图通过该行为获得蔡X及被害人何XX的信任。一段时间过后,李XX又通过蔡X联系到何XX,以调动工作为由向何XX索要人民币3万元。两三天后,何XX丈夫马XX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蔡X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李XX将钱取出并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后何XX多次通过蔡X联系到李XX询问调动工作的事情,李XX以上面检查为由搪塞,并告知何XX报到的具体日期,何XX按照李XX所说日期去报到时,李XX害怕事情败露,交给被害人何XX一张由其臆造的调令打印纸。2015年2月20日,在蔡X家中,蔡X的家人追问李XX帮助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李XX无法答复,遂告知蔡X及其家人整个骗局的经过,后李XX被蔡X及家人扭送至秦安县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李XX父亲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害人何XX退赔人民币3万元,何XX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内容为,2014年五六月份,我通过手机“陌陌”聊天工具认识了蔡X,后与蔡X发展成恋人关系。我告诉蔡X我是甘肃省中医学校毕业生,2014年10月份到甘肃省卫生厅正式上班。大约九月底我住到蔡X租住的房子里,我每天假装上下班,正常上班时我就到大街上转一圈,回到住的地方后我骗蔡X说下班了,到现在为止蔡X还以为我在卫生厅上班。在和蔡X交往的过程中,我去过蔡X家10余次,并对蔡X及其家人说:“我认识甘肃省省委主要领导和省卫生厅厅长。”并谎称我爷爷在兰州军区管后勤工作,蔡X及家人信以为真。期间,我谎称把蔡X的工作调动到药监局,我和蔡X到蔡X家里,蔡X母亲何甲X对我说,我认识的领导多,能否把何XX的工作调动到县城,我说看一下有没有机会。2014年11月份,我陪蔡X小姨何XX及蔡X母亲到兰州看病时,我给何XX和蔡X说出去买东西,回到宾馆后我骗何XX说,我在西太华商场碰见甘肃省省委书记,你的工作有着落了。第二天,何XX回了秦安。过了两天,我对蔡X说:“你小姨的工作有着落了,人家说调到城关区教育局需要四万元,调动到兰州市教育局需要六万元。”蔡X当时给何XX打电话将我的原话转达了一遍,何XX说把她调动到市教育局,我让蔡X告诉何XX尽快把钱打到蔡X的农行卡里,并且多打两千元的送礼钱。过了一两天,何XX将62000元存入蔡X的农行卡里。之后我拿蔡X的卡将钱从银行取出来。11月份的一天,我给蔡X说你小姨要调动到兰州市,必须先将你小姨的手续转到县教育局,这个过程还需要3万元。之后蔡X告诉了何XX,过了两天,何XX就将3万元存入蔡X的银行卡里。之后何XX给蔡X打电话询问过几次调动工作的事情,我以上面检查为由推脱,并说2014年的农历腊月十几报到。2014年农历12月的一天,何XX到兰州找我,准备去兰州市教育局报到,我怕事情败露,就在兰州汽车东站一个打印铺子里用A4纸打印了一张写着“经由甘肃省教育厅调何XX到兰州市教育局上班,于2015年3月6日报到”的调令,交给了何XX。2015年2月21日,我到蔡X家时,将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何XX92000元的实情告诉了他们家人。认识蔡X时我没有职业,和蔡X刚谈恋爱时蔡X是甘肃中医院的合同工护士,工资低,上班辛苦,我骗蔡X说把她调到药监局,过了几天我又骗蔡X说她十月底就能在药监局上班,2014年9月份,蔡X辞职,准备去药监局上班。我骗蔡X说上面有检查,你现在不能上班,但是工资给你照发。之后我从骗来的92000元中拿出了9000元,给蔡X的农行卡里打了两个月的工资。何XX之所以相信我,是因为蔡X说能调动,蔡X给家里人说我把她的工作调到了兰州市药监局,所以何XX就相信了我。我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何XX钱财的目的是骗一些钱,用于自己的花费。我骗何XX钱的真相蔡X不知道,整个骗局都是我一手策划的。当庭供述,何XX将钱存入蔡X的银行卡中,我拿着蔡X的卡取出钱后存到我的卡上。我给蔡X打了两个月工资是为了让蔡X相信我,把她的工作调到药监局了,同时也是为了让何XX相信我能为她调动工作。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XX的陈述,内容为,李XX是我外甥蔡X的男朋友,自称在甘肃省卫生厅上班。蔡X之前在甘肃省中医院上班,后来听说李XX找人把蔡X调到兰州药监局上班,所以后来我也相信了李XX能帮我调动工作。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带小孩去我姐家,见到李XX,闲聊中我随口给李XX说:“我在郭嘉镇上班,照顾孩子不方便,能不能把我调到离县城近的小学上班。”李XX说他认识教育局的人,可以给我打听一下。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我姐姐去兰州看病,同去的还有蔡X和李XX。检查完后住在省中医院附近的一个宾馆,李XX说他出去一趟,回来后他说碰见了一个认识的领导,把我调动工作的事情说了,领导答应了,让等待机会。第二天我就和我姐姐回到秦安,不久,李XX打来电话说:“调动到兰州市教育局要6万元,城关区教育局要4万元。”我就说调到兰州市教育局,李XX让我尽快把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相片等证件寄到兰州,还给我发了蔡X的账号。三天后我在秦安县广场附近的农行将62000元钱存入蔡X的账户上。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蔡X和李XX打电话说让我再准备三万元,这三万元是把我的工作从郭嘉镇窝坨小学调到秦安县教育局的费用,建电子档案后再从秦安县教育局调到兰州市教育局。我老公马XX在邮政储蓄银行将钱存入蔡X的账户。农历腊月十九,我到我姐家,正好蔡X和李XX都在,他们说工作办好了,腊月二十三报到。腊月二十二我和我老公去兰州,次日李XX回来后说领导忙着呢,明天再报到。第三天早上,李XX出去了一会,回来后给我一张A4纸,我打开看到大意是我的工作调到了兰州市教育局,2015年3月6日报到,落款是甘肃省教育局,上面没有盖章,当天我和我老公就回秦安了。证人证言蔡X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五六月份,我在网上认识了李XX,李XX说他2014年10月到省卫生厅上班,之后我们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李XX到我家去过十几次,每次到我家后李XX就说,他认识省委书记和省卫生厅厅长,并说他爷爷是兰州军区的司令员,我和家人相信了他的话。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母亲何甲X对李XX说,既然你认识这么多的大领导,能不能把何XX的工作调动到城里,李XX就说他联系一下看能不能办。2014年11月20号左右,我和李XX陪我母亲及何XX去兰州看病,当天我们住在省妇幼保健院旁边的一个宾馆,期间李XX去西太华商场取衣服,回来后他说碰见了领导,咨询了一下为我小姨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第二天我母亲和何XX就回秦安了。过了两天李XX下班回来拿着一张单子,上面内容大意是调到城关区教育局需要42000元,调到兰州市教育局要62000元。我给何XX打了电话,何XX的意思是调到兰州市教育局,何XX和李XX二人在电话里确定了这件事,并让何XX把她的个人资料捎到兰州。李XX收到资料后,说资料给领导放下了。后李XX打电话让何XX准备钱,过了一两天何XX就将62000元钱打到我的卡里,之后李XX说他写了一张62000元的支票给了领导。过了一段时间,李XX又对我说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还要3万元,何XX要先调到县教育局,然后建立档案,这个过程要3万元。我打电话将李XX的原话告诉何XX,何XX也和李XX在电话里沟通了。两天后何XX将3万元存入我的卡里。之后李XX对我说他将钱取上送给领导了。腊月十几李XX对何XX说工作的事情已经定了,让何XX腊月二十三到兰州市教育局报到,腊月二十三的这天何XX来兰州后,李XX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着两行话,大意是何XX的工作调动到了兰州市教育局,报到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何XX拿上纸后就回了秦安。2015年2月20日晚上七点多,李XX到我家后,因我父亲一直不太相信李XX为何XX调动工作的事,最后在我父亲及我叔叔的追问下,李XX承认为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都是他一手策划的谎言,我才知道李XX一直在骗我及我的家人。之后李XX就被我的父亲等人扭送到公安局了。2.蔡建文的证言,内容为,李XX和我女儿在谈对象,何XX是我老婆何甲X的妹妹。2014年农历10月份左右,李XX来我家,闲聊中李XX说,他认识省委书记、省卫生厅厅长,他爷爷是军区后勤司令员。当天晚上何甲X就给我说能不能让李XX帮何XX调动工作。2014年农历11月份左右,李XX和蔡X陪何甲X、何XX去兰州看病,过了两三天她们回来后,何甲X给我说调动工作的事情办完了,要了62000元。十余天后,何甲X给我说李XX又要了3万元,腊月22就可以到兰州市教育局报到了。农历腊月22日,何XX去兰州报到,过了两天回来,并且拿回一张纸,我识字少,不知道上面的内容,何XX的工作一直没有调动。我老婆每次问李XX怎样了,李XX就说上面领导检查呢,再等等。直到2月20日,李XX来我家谈订婚的事情,我哥哥蔡小建问李XX帮何XX调动工作的事情,李XX半天也说不清楚,后来在我家人的追问下,李XX说之前帮助何XX调动工作的事都是骗人的,我问骗去的钱怎么办,李XX说他的家人还钱。2月21日凌晨2时左右,还没拿来钱,我们就把李XX扭送到公安局。李XX以帮助何XX调动工作为由,要了两次钱,第一次要了62000元,第二次要了3万元,具体过程我不清楚,是何XX和李XX联系的。我听何甲X说李XX给我女儿蔡X把工作调动到药监局了,蔡X是否到药监局上班我不清楚,我听蔡X说领到过工资。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2.中国农业银行回回单载明:2015年1月8日,户名何XX,卡号为6228482116109731861的卡向户名为蔡X,账号为6228481216057856164的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6200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载明:2015年1月23日马XX向户名蔡X,账号为6221888200083677194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4.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载明:户名蔡X,卡号为6228481216057856164的账户于2015年1月8日转存62000元,同日分三次现支共计58800元,2015年1月13日现支1000元,2015年1月23日现支2200元,上述支取共计62000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载明户名蔡X,卡号为6221888200083677194的账户于2015年1月23日在秦安县支行汇入3万元,同日转账支取25500元、ATM跨取500元,2015年1月26日ATM跨取3000元、900元,上述支取共计29900元,账户余额74.35元。6.从何XX处提取的A4纸一页,页面记载内容为:“今由甘肃省兰州市教育局调你(何XX本人)到兰州市教育局上班3月6日正式到兰州市教育局报道,”落款为甘肃省兰州市教育局。经被告人李XX辨认,系自己伪造,并交给何XX的“调令”。7.秦安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提取笔录载明户名蔡X的农行卡及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单的提取情况。8.秦安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李XX被蔡建文、何XX、蔡X扭送到案的情况。9.收条及谅解书载明:被告人李XX父亲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害人何XX退赔人民币3万元,何XX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李XX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进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9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辩称其与蔡X合谋诈骗,蔡X给何XX打电话、发信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在卷供述蔡X不知道其骗何XX的事情,整个骗局都是其一手策划的,被告人供述和蔡X的证言相吻合,且有蔡建文的证言佐证。虽然在李XX诈骗过程中,由蔡X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告知何XX调动事宜,但其实蔡X是按照李XX的要求进行上述行为,且蔡X被李XX蒙骗,不知事情真相。被告人李XX当庭表示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无异议,且公安机关亦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其对当庭翻供做不出合理解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X当庭自愿认罪,弥补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被害人何XX人民币92000元,除去已退赔的3万元外,再退赔6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艳代理审判员  黄永花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晨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