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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商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与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161号原告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东方村。法定代表人黄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祥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卞赛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建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感应线圈等货物,2015年4月27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把被告结欠原告款项24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现在没有现金可以归还,愿意协商将货物折价退还给原告或以其他物品抵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感应线圈,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7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40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原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通过对账的方式确认被告结欠原告款项共计24000元,被告也当庭予以认可,被告理应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现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万熔中频电炉有限公司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和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代理审判员  张祥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