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4)州法执字第20-1号金辉与钱书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辉,钱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金辉,男,1969年4月4号出生,汉族,山东滕州人,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书坤,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辉诉钱书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1)州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目前双方就余款及利息尚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