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万得溢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吉依喷气织造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得溢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吉依喷气织造厂,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冯志祥,毛意群,沈国平,盛卫芬,沈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姚家坝桥东。法定代表人祁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万得溢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色坯商区24幢20号。法定代表人冯志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吉依喷气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组。投资人冯志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震桃公路北侧。投资人沈国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冯志祥。被执行人毛意群。被执行人沈国平。被执行人盛卫芬。被执行人沈云龙。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万得溢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吉依喷气织造厂、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冯志祥、毛意群、沈国平、盛卫芬、沈云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市吉依喷气织造厂、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冯志祥、毛意群、沈国平、盛卫芬、沈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6966元,执行费用161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名下有位于桃源镇铜罗社区罗北公路西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本院分别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名下的位于桃源镇铜罗社区罗北公路西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和委托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其厂房土地评估价值为184.7万元,其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7.3743万元。2014年2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名下位于桃源镇铜罗社区罗北公路西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予以拍卖。通过网上司法拍卖,最终由竞买人周伟荣以488.0743万元拍卖成交。买受人周伟荣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已将488.0743万元价款交至本院。后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沈国平、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269569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456121元,鉴定费11100元;总计736790元。第二步:一般债权受偿。(包括预留正在审理案件份额2162190元)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被执行人财产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经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4880743元,减去优先支付款项736790元,实际可分配财产为4143953元;参与分配债权为人民币36807247元,故分配比例为11.25%。”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得款143269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冯志祥名下有位于太湖明珠城望湖苑11幢1401室的房地产,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正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65.2万元。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冯志祥名下位于太湖明珠城望湖苑11幢1401室的房地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网上拍卖流拍,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53万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徐国仁以53万元竞得该房地产。买受人徐国仁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支付全部款项。后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冯志祥系列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1、参与分配顺序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7364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42395元,鉴定评估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抵押债权450000元;支付执行中实际执行费用(实际保管费用及房租金)0元。总计536359元。第二步:支付工人工资0元,第三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2、参与分配方案(1)参与分配方案(2)制作方案的理由被执行人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530000元,而优先支付款项为536359元,扣除优先支付款项后已无剩余。”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得款1625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冯志祥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功后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得款15952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表示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评估拍卖材料、参与分配方案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江市众鑫汽车修理厂、冯志祥名下财产已评估拍卖并分配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龙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