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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杰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61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杰,农民。曾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未缴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押回重审。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陆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杰及辩护人陆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杰用一份“武志林”的假简历到绍兴市鼎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聘跟单员。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杰利用其作为公司跟单员经手布匹印染的便利,提走其公司存放在“滨海新发印染厂”坯布仓库的纯苎麻860型坯布68包,共计37307.52米,后将该坯布出售给颜瑞民和孙建华。经鉴定,该坯布价格为9元/米,合计价值3357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简历表、变更登记情况、购销合同、湖北阳新远东麻业有限公司商品内部调拨单、湖北增值税专业发票、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存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罪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调查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颜瑞民、孙建华、柯松柏、张海翔、石春君、蒋香珍的证言,宣苏容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颜瑞民、孙建华、张海翔、蒋香珍、吕娜、宣苏容、吴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被告人吴杰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当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杰应退赔给绍兴市鼎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玉乔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