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肖忙生、李爱辉与周宁湘、李水英股权转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2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忙生、李爱辉与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吉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忙生、李爱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2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忙生、李爱辉人民币25万元,但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扣划到本院。本院认为,(2014)吉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忙生、李爱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65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宁湘、李水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