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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殷学龙、徐乃河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殷学龙,徐乃河,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73-1号申请执行人:殷学龙。申请执行人:徐乃河。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台黄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殷学龙、徐乃河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9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债务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有坐落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1幢房产(所有权证号:151442)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1幢房产(所有权证号:151442)一处。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