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敖文福与朱艳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文福,朱艳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敖文福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东委托代理人朱明军,系被告朱艳东父亲原告敖文福与被告朱艳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文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华、被告朱艳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前后院邻居,经批准我于2014年在原房位置前移翻建新房,但仍然在我的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内。今年5月份我在原有四至范围内垒院墙时遭到被告强行阻拦,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土地使用登记证,标明四至范围和使用面积。2、选将营乡化吉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有我村三组村民敖文福,原有旧房三间,用地面积247.6平米,东西边长12.7米,南北边长19.5米。2014年进行翻建。翻建后用地面积没变,房后还有5.3米,5.3米在用地面积之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观点,我没有侵权,争议地方是原告提议换的,也是原告让我占的,这不叫侵权。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熬某某亲笔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上半年敖文福建房,和朱艳东商量占用他家的猪圈和粪坑。敖文福将房子往前错一地基,错出的地基给朱艳东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双方通过证明人签了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敖文福与被告朱艳东系前后院邻居,2014年原告在原房位置翻建新房,经双方协商,原告将原来开西门改成开南门,占用被告朱艳东家一直使用的粪坑和猪圈。原告将新建房屋向前挪一地基,挪出的这部分由被告朱艳东使用,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今年5月份原告要在原有四至范围内垒院墙时遭到被告阻拦,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协议换地使用,现在原告的房屋已经建成,换地使用已经成为现实。原告起诉要求要回同意被告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敖文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敖文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及法定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哲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