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陈静与陈世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陈世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82号原告陈静,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建荣(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被告陈世爵,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静与被告陈世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6,5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