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贾某某,又名贾曾用、贾曾用甲,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