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家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