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委托代理人肖鹏,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