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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塔城市。被执行人崔某,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克拉玛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某在昆仑银行有账户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崔某在昆仑银行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记员哈里夏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