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乔学峰与被告杨顺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学峰,杨顺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乔学峰。被告:杨顺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学峰诉被告杨顺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原告乔学峰以被告已给付原告水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学峰撤回对杨顺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