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国雄、蒲元花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国雄,蒲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仁化县仁桥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喜年,局长。被执行人黄国雄,男,仁化县人。被执行人蒲元花,女,仁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国雄、蒲元花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非诉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黄国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建设支行的银行存款陆仟伍佰元整。二、划拨被执行人蒲元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建设支行的银行存款贰万玖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