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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笱远珍与李子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笱远珍,李子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75-1号申请执行人笱远珍。被执行人李子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子昶的银行存款5976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