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邗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炎与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炎,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孙炎。委托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希,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D601室。法定代表人章桦。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园国际大厦)1-615室。负责人张悦明。原告孙炎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炎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炎承担。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正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