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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2015年2月1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底,被告人顾某作为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投资人,通过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11名职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共计人民币183610元。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2月18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敖某、朱某甲、汤某、吴某、赵某、戴某、韩某、朱某乙、李某、王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欠发工资明细、收条、出勤统计表、限期改正指令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