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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洪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02号罪犯王洪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伊通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7)思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罪犯王洪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了(2008)厦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7日入监服刑。2010年7月2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新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