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向珍与邓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珍,邓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向珍,个体工商户。被告邓正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向珍邓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少勇审 判 员  梁东丽人民陪审员  宦仁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占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