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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定有与黄军、骆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李定有,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张政海,男,上犹县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军,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骆桂芳,女,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有与被告黄军、骆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定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桂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有撤回对被告骆桂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东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荣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