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蒋建荣、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蒋建荣,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1层、3层。负责人潘杰,行长。被执行人蒋建荣。被执行人王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蒋建荣、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建荣、王娟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69938.3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到2014年9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8213.48元,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28日按照年利率4.585%计算利息,并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二、蒋建荣、王娟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20054元;三、如蒋建荣、王娟未按上述第一、二条履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对蒋建荣、王娟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湖苑蓝波经典31幢1106室、06#阁楼、55#车库(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68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2元由蒋建荣、王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建荣、王娟抵押房产拍卖处理。除此之外,被���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已执行到位495866.72元,尚未执行到位107321.1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产被本院另案处理外,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