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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48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1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某宾馆地下棋牌室内,组织洪某、张某乙、胡某等人以“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081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无异议;2、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甲、陈某、洪某、张某乙、王某甲、宋某、韩某、胡某、高某、张某丙、姜某、刘某、李某甲、曹某、姚某乙、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物证作案工具骰盅一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骰盅一付,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