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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子伟,男,身份证号码:×××3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子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子伟及其辩护人刘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子伟自2014年10月开始进行贩卖毒品活动,���用一部联想牌手机(号码180××××8020)作为联系工具,将毒品海洛因分成小包,以50元0.06克、100元0.15克的价钱进行贩卖。期间,胡子伟在其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莫屋村蟠龙北街七巷12号出租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10次,在东莞市万江区莫屋村一路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2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5次。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区莫屋村蟠龙北街七巷12号出租屋将被告人胡子伟抓获归案,在该出租屋的203房内缴获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海洛因两小包(共净重1.72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人林某、张某、李某、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子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伟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子伟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子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胡子伟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胡子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子伟属于以贩养吸,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子伟是初次犯罪,又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胡子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作适当考虑。因为被告人胡子伟已经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胡子伟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黑色联想牌手机1部、电子称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