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业香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香,合肥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70号原告:王业香,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法律援助)。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则奉,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香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香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交。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