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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王某。被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贾丽丽,河北省新乐市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乙、女某。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不知被告性格暴躁。婚后的生活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并大打出手,多次向我动刀威胁我,并且被告不务正业,还常常玩牌。对于这样的婚姻生活我既恐惧又失望。总之,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贾某甲辩称,我与原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半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婚前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婚前相处时间短”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婚后关系一直不错。××××年××月××日双胞胎儿女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我和原告一起走过9年光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我为了生活奔波,所挣得工资尽数交给原告,甚至我买一盒烟都要向原告伸手,我如此对待原告,顾及家庭,确实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好丈夫,一个好父亲。但是由于今年社会经济影响,工作不稳定,收入有所减少,闲暇时间多了,才与朋友相约玩会牌,并非我不务正业,原告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原告此次起诉离婚,起因与我有些矛盾,原告又一次告诉其父母,其母亲不问原由,带领六名亲戚朋友来住所把我暴打一顿,导致我眼角充血,我曾报案,经过民警调解,我再次为了家庭,为了孩子,选择隐忍。而原告被其母亲接回娘家后,提起了离婚诉讼,是其不成熟行为,因此,我再次予以谅解。原告起诉离婚后,我和我父亲曾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原告及其父母虽然态度恶劣,但我父亲还是笑脸相向,期望给双方一些空间,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有快乐的生活。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我都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乙、女某。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5年4月30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吵打,原告被其母亲接回娘家,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经质证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儿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能积极沟通,互相谅解,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家庭暴力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金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