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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执裁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骆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江法执裁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被执行人骆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骆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练方审判员  黄基烽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