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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社职员。被告邱XX,男。原告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