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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才久洲与高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久洲,高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才久洲,男,193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丽荣,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才久洲与高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所需返还的土地,现由案外人赵传平占有使用,现赵传平诉才久洲、高丽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执行需依据(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6号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