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明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明珠,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申请人胡品灼妻子。申请人张明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品灼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明珠诉称,被申请人胡品灼系其丈夫,胡品灼于2013年3月10日跟随亲戚出海钓鱼不慎掉入海里,当时向三沙边防所报案,经多方寻找至今未果,生还可能性基本为零,三沙边防所也出具证明确定胡品灼已死亡。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胡品灼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胡品灼,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原住霞浦县三沙镇青官司村上村100-1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张明珠丈夫。被申请人胡品灼于2013年3月10日随亲戚林某甲、林某乙、张阿溪、何庆华一行5人,乘坐林某甲个人所有的小船(无船名、船号)前往台山岛海面钓鱼。2013年3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胡品灼到小船船尾上厕所时,不慎掉入海里。船上人员未见胡品灼返回船内,立即在船内和附近海面上寻找,不见其踪迹。第二天船上人员返回村里,又组织人员在海面上寻找7天无果后,申请人向霞浦县公安局三沙边防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寻找仍无结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在《法制今报》和胡品灼户籍地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品灼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和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3、居民户口簿,证明被申请人胡品灼出生日期;4、三沙镇青官司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申请人丈夫胡品灼于2013年3月10日随亲戚出海钓鱼,不慎掉入海里,经家人、亲戚多方寻找无果,一年多未见生还,确定已死亡;5、霞浦县公安局三沙边防派出所证明,证明被申请人胡品灼于2013年3月10日随亲戚出海钓鱼,不慎掉入海里,不见其人,至今寻找无果,生还可能性为零,确定其死亡;6、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作证,证明2013年3月10日与胡品灼一同出海钓鱼,2013年3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胡品灼到小船船尾上厕所未见返回,经多方寻找无果,已无生还可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三沙镇青官司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霞浦县公安局三沙边防派出所证明,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能证明相关事实,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证言陈述的基本事实一致,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被申请人胡品灼出海钓鱼,不慎掉入海里后失踪,经家人和公安机关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张明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品灼死亡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品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