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柳州市钢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钢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依据(2013)兴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柳州市钢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钢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