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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段伦成与刘英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05号原告:段伦成,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贵。原告段伦成与被告刘英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英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伦成诉称:2014年6月25日,被告刘英贵从原告处借中国建设银行透支卡(卡号为53×××00),该卡由被告方向原告书写使用透支卡保证书一份,该卡借给被告方时,注明卡内不欠款。后被告方使用该卡,共向中国建设银行透支金额30000元,拒不归还。后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方催要,原告替被告偿还透支款及利息违约金共计30816.87元,后经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现金30816.87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英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刘英贵给原告出具使用透支卡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记载:2014年6月25日17时,透支卡使用人开始使用透支卡(卡号为53×××00,该卡内不欠款),使用期限3个月(至2014年9月24日止)。在使用期间,我们保证严格按照银行关于透支卡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按时归还该卡时,不得出现卡内有欠款,并于每月26日前将所透支的欠款还清。否则,我们愿意承担一切刑事责任。透支卡使用人刘英贵(身份证号码:××。2015年2月25日,原告段伦成将其持有的卡号为53×××00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挂失补卡转移账务至卡号为53×××52信用卡内。2015年3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给原告邮寄信用卡对账单一份,卡号为53×××52的信用卡应还款额30861.75元,其中2015年2月25日之前欠费29994.82元,2015年2月25日扣收挂失费50元,2015年3月19日扣收滞纳金149.97元,2015年3月22日扣收利息666.96元。2015年4月11日原告段伦成向卡号为53×××52的信用卡存款30900元。中国建设银行出具对账单表明2015年4月11日存入款项后结余38.25元(30900-30861.75)。原告段伦成支付该款后,向被告刘英贵追偿该款无果,遂于2015年4月13日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816.87元及违约金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使用透支卡保证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存款凭条和原告的陈述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度支付工具,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及被告向原告借的都不仅仅是信用卡的这一载体,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内数额确定的款项,只要原告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并将密码告之被告,被告就能持卡消费和取现,因此,出借用信用卡是双方借款的合意。原告将自己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被告消费或取现,实质是原告先向信用卡的银行借款,然后借给被告,当被告持卡消费或取现时,原告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而被告则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卡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借卡行为违反了关于银行信用卡只能由本人使用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故违反该规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双方借款行为是有效的。原告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将信用卡交付使用,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信用卡归还原告,且在被告持卡期间形成消费欠费,违反了借用信用卡时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所透支的信用卡内的欠费及因欠费产生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其借款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依法按同期类贷款利率标准支持原告违约金的请求。被告刘英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请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判决如下:被告刘英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伦成欠款30816.87元,并支付其违约金(利息以30816.87元有基准按中国人民很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9元,由被告刘英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红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