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庭勇与刘用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庭勇,刘用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邱庭勇,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用宁,男,成年人,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庭勇与被告刘用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庭勇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庭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