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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庭勇与刘用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庭勇,刘用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邱庭勇,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用宁,男,成年人,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庭勇与被告刘用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庭勇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庭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