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张益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华,张益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81号原告郭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明宗,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益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与被告张益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郭建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骆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