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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玉富与孟庆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富,孟庆霞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328号原告冯玉富,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孟庆霞,女,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富与被告孟庆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