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玉富与孟庆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富,孟庆霞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328号原告冯玉富,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孟庆霞,女,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富与被告孟庆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