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樟、江再良与江再良、黄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江再良,黄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樟。被告:江再良。被告:黄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诉被告江再良、黄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陈樟承担。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