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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樟、江再良与江再良、黄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江再良,黄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樟。被告:江再良。被告:黄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诉被告江再良、黄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陈樟承担。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