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亚玲与王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玲,王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杨亚玲,无职业。被告王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玲与被告王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