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泮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泮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系原告之次子)。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泮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泮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泮某负担。审判员 王高峰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