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阿不来提.艾再孜与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来提·艾再孜,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阿布来提·艾再孜,男,维吾尔族。被告: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和硕县新材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来提·艾再孜诉被告新疆新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来提·艾再孜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