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雪群与冯武、聂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群,冯武,聂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冯雪群。被执行人冯武。被执行人聂小莲。申请执行人冯雪群与被执行人冯武、聂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社保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牟远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搜索“”